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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銷售條件

現場 https://menastyl.eu/由 PHL 公司發布,該公司是一家簡化的股份公司,資本為 1,000,000 歐元,總部位於 chemin du lobel, 62510 Arques,在濱海布洛涅的貿易和公司登記處註冊編號為1757767800(以下簡稱「Menastyl」),由現任總裁P. Levisse 先生代表。電話號碼:0321382048 – 電子郵件地址: contact@menastyl.eu

第 1 條 – 定義:

一般銷售條件中使用的以下術語(無論是複數形式或單數形式)均具有以下含義:

「買方」是指具有消費者身分並希望出於不屬於商業、工業、手工或自由活動範圍的目的而訂購產品的自然人。

訂單」指買方根據下述條件下的任何訂單。 「一般銷售條件」「CGV」指定這些一般銷售條件。

「合約」指雙方之間簽訂的合約 梅納斯蒂爾 買方,包括描述的一般條款和條件以及買方根據本網站的條件下的訂單。合約要素的存檔和保存由 Menastyl 根據法律規定進行。 當合約金額等於或大於 120 歐元時, 梅納斯蒂爾 確保合約保存 10 年,並保證買方在需要時可以隨時存取合約。

「說明」指與每個產品相關的資訊表,其中包含《消費者法典》第 L.111-1 條含義內的與產品特性相關的所有資訊及其元素的任何處理。

當事人」 指Menastyl 和/或買方一起或單獨。

產品」指 Menastyl 文章,如網站「 https://menastyl.eu/ 」和訂單中所述(如果適用)。這些物品僅供成人使用,不是玩具;它們不適合用於玩耍,尤其是未成年人。

站點」指可透過該位址存取的站點 https://menastyl.eu/

第 2 條 – 目的 – 適用範圍 – 可反對性: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定義了 LEBRUN 公司向買家在線銷售下面定義的廚房用品的條款和條件。它們在網站上向消費者提供,並且可以隨時查閱。

任何買家透過以下方式下訂單 梅納斯蒂爾 承認有能力簽訂合同,在下訂單之前已閱讀並完全接受這些一般銷售條件,特別是選中為此目的提供的複選框。

下訂單意味著買方完全且無保留地接受一般銷售條件,該一般銷售條件優先於未經買方明確驗證的任何相反文件 梅那斯蒂爾

梅納斯蒂爾 保留修改一般銷售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任何訂單位於 梅納斯蒂爾 受下訂單之日有效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第 3 條 – 產品供應:

所提供的產品由 梅納斯蒂爾 是下訂單時可用的產品,並顯示在網站上,其中包括產品說明。

產品在推出市場時符合法國現行法律有關人員安全和健康、商業交易公平性以及消費者保護的要求。

產品供應和交付,售完即止。

如果訂購的商品缺貨, 梅納斯蒂爾 盡快通知買方,並可以向其提供另一種產品的訂單,或可用於任何未來訂單的訂單金額憑證,甚至可以償還買方已支付的款項。

梅納斯蒂爾 保留停止行銷商業文件中出現的任何產品和/或隨時修改這些產品的特性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並且無法授予支付任何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前提是訂單已驗證。這些修改可能隨時發生,包括在買方下訂單之後,如果這些修改是由於適用於產品的標準、文本或法規(無論它們是什麼)的應用而產生的,則明確在這種情況下, 梅納斯蒂爾 將透過任何方式通知買方。

這些優惠僅適用於居住在法國、歐盟成員國、摩納哥的消費者,以及在這些相同地理區域內的送貨服務。如果訂單來自法國或摩納哥以外的國家,則買方將承擔法律規定規定的關稅或其他適用稅費的負擔和責任。對此, 梅納斯蒂爾 在此情況下,請買家提前詢問以獲取任何資訊和/或聯繫主管機關。

 

第 4 條 – 命令:

4.1.為了能夠下訂單,買方必須有能力簽訂合同,並且必須填寫一份註冊表,要求提供執行合同所需的某些信息 梅那斯蒂爾。買方承諾屆時提供準確、完整的資訊。他特別承諾不創建虛假身份或輸入可能誤導第三方的元素。請您對註冊表中提供的資訊保密,特別是電子郵件地址/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如果表格不完整或包含不正確的訊息,則無法下訂單。的責任 梅納斯蒂爾 不會因買家輸入錯誤而產生。

4.2.要下訂單,買方在網站上填寫了所選產品和所需數量後,點擊「繼續訂購」按鈕,並提供有關其識別、交付和方法的資訊。顯示訂單摘要,買方可以檢查其訂單的詳細資訊及其總價,並返回到先前的頁面以更正任何錯誤或可能修改其訂單,然後,買方驗證訂單的一般條件透過選取「我已閱讀並接受一般銷售條件”框進行銷售。下訂單即表示您接受一般銷售條件,並透過點擊「訂單」按鈕和付款義務來驗證您的訂單。

訂單驗證意味著接受一般條款和條件,並有付款義務並形成合約。

確認收到訂單及其付款的電子郵件由 梅納斯蒂爾 盡快地。

由此形成的合約將在雙方義務對應的期限內保持有效。

4.3. 梅納斯蒂爾 保留以合法理由拒絕任何訂單的權利。

第 5 條 – 價格 – 付款條件:

5.1.根據《消費者法典》第 L. 112-1 條的規定, 梅納斯蒂爾 提及網站上每種產品的價格(以歐元為單位),包括所有稅費,不包括送貨和運輸費用,這些費用在訂單驗證之前提及並另外開立發票。

買方所欠的總金額(有效價格以及根據具體情況適用的運輸和交付費用)顯示在訂單確認頁面上。

梅納斯蒂爾 授予自己隨時修改價格的權利。但是,它承諾按照下訂單時指定的價格對訂購的產品開立發票。

5.2.驗證訂單意味著客戶有義務透過信用卡、支票或銀行轉帳支付貨款。付款安全, 梅納斯蒂爾 選擇了確保銀行交易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支付系統。

 

第 6 條 – 產品個人化:

如果買方希望個人化產品,並註明具體提及或任何其他客製化提供 Menastyl承諾向客戶提交產品的演示模型(以下簡稱「原型」),該模型將根據買方傳達的元素進行製作。

原型被視為嚴格保密。

原型將接受買方的書面驗證。買方要求的原型驗證後的任何修改都將另外開立發票。

在買方對原型進行書面驗證和證明後, 梅納斯蒂爾 承諾根據證據準備訂單和產品,並按照第 7 條規定的條件將其交付給買方。

 

第 7 條 – 交付:

7.1.產品由 梅納斯蒂爾 至訂單中指定的送貨地址。

7.2. 梅納斯蒂爾 承諾依法規定,在向買方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內交付產品,如果是個人化產品,則須經買方驗證證明。除非另有規定,交貨時間為自發送確認收到訂單及其付款的電子郵件起十五 (15) 天,對於個性化產品,交貨時間為自買方驗證證明起一 (1) 個月。

7.3.如果未能 梅納斯蒂爾 為了履行在合約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屆滿時交付的義務,買方可以透過附有回執的掛號信或在其他耐用介質上書寫的方式終止合同,如果在發出命令後,根據相同的條款, 梅納斯蒂爾 進行交貨。合約一經收到即視為終止 梅納斯蒂爾 信函或書面資料「告知他本決議,除非 梅納斯蒂爾 其間尚未被執行。
如果延遲是由於買方未全額付款或由於未驗證原型和個人化產品的列印證明而造成的,則本規定不適用。

7.4.自出貨日起,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需全額支付價款),且與產品相關的風險也已轉移。

7.5。收到產品後,買方必須確保其符合訂單。如果不符合要求,買方必須將投訴寄至 梅納斯蒂爾 24小時內。

7.6。法國本土、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和德國均可送貨。即使是大都會島嶼也不提供送貨服務。

第 8 條 – 權利、期限和撤銷條款:

對於在網站上購買的任何產品,買方均有權撤回。

然而,根據《消費者法》第 L.221-28 條,對於與根據買方規格個性化的產品相關的訂單,不能行使此撤回權

根據《消費者法》第 L.221.18 條,消費者有十四天的時間行使其撤銷遠程簽訂合約的權利,無需證明其決定的合理性或支付L 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221-23至L. 221-25

該期限從消費者或除其指定的貨物銷售合約承運人之外的第三方收到貨物之日起計算。如果訂單中的多件貨物分別交付,則期限從收到最後一件貨物開始。
對於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定期交付貨物的合同,該期限從收到第一批貨物開始計算。

為了行使撤銷權,消費者告知 梅納斯蒂爾 在上述 14 天期限屆滿之前,透過發送給他來表明他退出的決定:

  • 一封撤回信寄至以下地址: 梅納斯蒂爾 切明杜洛貝爾, 62510 ARQUES
  • 或透過向同一地址發送任何其他聲明,明確表達其退出的願望,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以下地址: contact@menastyl.eu

依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 梅納斯蒂爾 償還買方收到的所有付款,包括運輸費用(由於買方在適用的情況下選擇了除由買方提供的較便宜的標準交付方式之外的交付方式而產生的額外費用除外) Menastyl )不得無故拖延,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自該日起十四天 梅納斯蒂爾 被告知退出合約的決定。 梅納斯蒂爾 使用買方在初始交易中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進行退款,除非買方明確同意採用不同的方式;無論如何,該補償不會為買方帶來任何費用。

明確規定,如果撤回,買方需承擔退回產品的費用。

請注意,如果在使用產品後撤回,則買方應承擔因確定性質、特徵以外的其他操作而導致產品折舊的責任。根據歐盟委員會的說法,這些操縱是消費者可以在商店中對在那裡出售的商品進行的操縱。

梅納斯蒂爾 可延後補償,直到收到訂單所涵蓋的產品,或直到買方提供該產品的出貨證明,所選日期為第一個事實的日期。

第 9 條 – 保證 – 責任:

9.1.保證

 

提供的產品 梅納斯蒂爾 遵守法國現行法律和適用標準。

梅納斯蒂爾 根據《消費者法》第 L.217-4 條及以下條款的規定,對產品與合約相符的缺陷以及根據《消費者法》第 1641 條及以下條款所規定的銷售商品的隱藏缺陷承擔責任。民法典。

作為合規性的法律保證時:

– 自產品交付之日起,消費者有兩年的時間採取行動;

– 如果不符合要求,買方可以選擇修理或更換產品。
然而, 梅納斯蒂爾 如果考慮到產品的價值或缺陷的重要性,如果買方的選擇導致成本明顯與其他方法不成比例,則買方可能不會按照買方的選擇繼續進行。然後,除非不可能,否則他需要按照買方未選擇的方法進行;

– 消費者必須提供貨物交付後六個月內有貨物不合格的證據。該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起延長至二十四個月,二手商品除外。

合規性的法律保證獨立於授予的任何商業保證而適用。

如果顧客決定對所售商品實施民法第 1641 條規定的隱藏缺陷保證,則可以根據民法第 1644 條的規定選擇取消銷售或降低銷售價格。

為此,買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以下地址提出請求:SAS LEBRUN Chemin du lobel 62510 ARQUES 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以下電子地址: contact@menastyl.eu 並通知 梅納斯蒂爾 所指出的不合格項或缺陷、所需內容(換貨或退款)以及允許處理此請求的訂單或發票副本。

法律規定的複製:

《消費者法典》L217-4 條:

賣方依照合約規定交付貨物,並對交付時存在的任何不符承擔責任。
如果合約規定他有責任或按照他的責任進行,他還應對因包裝、組裝說明或安裝而導致的不合格缺陷承擔責任。 »

第 L217-5 條:
該房產符合合約規定:
1° 如果它適合類似商品通常預期的用途,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
– 如果它符合賣方給出的描述,並且具有賣方以樣品或模型的形式向買方展示的品質;
– 考慮到賣方、生產商或其代表的公開聲明,尤其是在廣告或標籤中,它是否呈現了買方可以合理期望的品質;

2° 或者,如果它具有雙方共同協議定義的特徵,或者適合買方尋求的任何特殊用途,請引起賣方注意並且賣方已接受。 »

第 L217-12 條:
因不合格而造成的訴訟規定自貨物交付之日起兩年內。 »

民法第1641條:

賣方受所售物品中隱藏缺陷的保證的約束,這些缺陷使其不適合其預期用途,或使這種用途減少到買方不會獲得該物品或不會購買該物品的程度。如果他知道的話,他會給出更低的價格。 »

民法1648 條:

買方必須在發現缺陷後兩年內提起因紅限制性缺陷而提起的訴訟。 »

 

9.2.責任

的責任 梅納斯蒂爾 如果合約的不履行或履行不良是由於買方、合約第三方的不可預見和不可克服的行為或不可抗力的情況造成的,則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的責任 梅納斯蒂爾 對於產品不符合買方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有責任核實產品是否在其所在國家/地區不被禁止銷售。

的責任 梅納斯蒂爾 如果包裝缺陷(包裝被壓碎/打開/潮濕或損壞)而未能從承運商進行必要的預訂,則不會產生賠償。買方有責任在收到產品後立即檢查產品是否狀況良好。

第 10 條 – 智慧財產權:

10.1.合約和向買方銷售產品不能導致與產品相關的任何智慧財產權的轉讓 梅納斯蒂爾 給買方。 梅納斯蒂爾 保留與產品和相關文件相關的所有工業和智慧財產權。

買方承諾不以任何方式侵犯買方的權利 Menastyl特別承諾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複製或模仿全部或部分原型或產品,並主張全部或部分產品的任何智慧財產權。

必要時,買方承認與產品相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例如設計、商標、版權等)及其改編、修改、改進、改進均屬於 梅納斯蒂爾 或是為他保留的。

本條規定的規定和禁止適用於智慧財產權的整個存續期間並適用於全世界。

10.2.如果使用買方的元素對產品進行個性化,則買方聲明並保證成為所有權利的持有者和/或合法利用將在產品中攝取的元素,特別是權利表示,無保留或主張和繁殖。因此,買方授予 Menastyl在非排他性的基礎上,將這些元素整合到產品中所需的權利 Menastyl ,特別是代表權、複製權和改編權。

第 11 條 – 終止條款: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買方可以透過附有回執的掛號信或在其他耐用媒體上書寫來取消訂單:

– 交付的產品不符合所聲明的產品特性;

– 交貨超過訂單中規定的期限,之後 梅納斯蒂爾 已被命令根據相同的條款在合理的額外時間內交貨,但沒有結果;

– 公共當局對產品進行技術修改而導致的價格上漲是不合理的。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償還已支付的金額以及自收取金額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該訂單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解決 梅納斯蒂爾 如果買方拒絕提貨。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支付給訂單的金額仍然是在 梅納斯蒂爾 作為補償。它屬於 梅納斯蒂爾 扣除物流、運輸和訂單管理成本。

第 12 條 – 保密:

買方承認​​,作為履行合約的一部分, 梅納斯蒂爾 可能會被要求向其傳達特別是與其專有技術相關的機密資訊(以下簡稱「機密資訊」)。特別是,任何描述或模型傳達 梅納斯蒂爾 向買方以及原型提供的資訊將被視為機密資訊。

買方承諾對機密資訊保密,並承諾未經事先書面同意,不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揭露、轉讓、轉移或複製機密資訊。 梅那斯蒂爾。這些義務的規定不影響產品的使用,因為產品將交付給產品。

這些條款將在合約期限內以及產品交付給買方後五 (5) 年內繼續適用。

 

第 13 條 – 個人資料:

註冊期間收集的名義資訊和個人資訊對於合約的處理和管理是必要的。根據該領域的法律義務,該資訊將得到妥善保存並確保安全。 梅納斯蒂爾 向 CNIL 作出聲明。

資料控制器是 梅那斯蒂爾

有關買方的個人資料僅用於 Menastyl ,用於執行和管理合約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傳輸與買方收到的類似的產品和服務的商業報價。

根據 1978 年 1 月 6 日第 78-17 號資料保護法(稱為「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買方有權隨時存取、修改、修正或刪除與其相關的個人資料。他也可能反對處理與他有關的數據。

買方可以透過致函至 Menastyl ,如果可能的話,請在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標題中給出的地址註明其客戶參考資訊。

每次向買方發送訊息時,買方也可以拒絕使用其聯絡資訊。為此,只需單擊發送的每封電子郵件或網站上的現有鏈接,或發送電子郵件至以下地址: contact@menastyl.eu

 

第 14 條 – 雜項規定:

事實是 梅納斯蒂爾 不利用合約的其中一項規定不能被解釋為放棄隨後利用任何上述規定。

如果合約的其中一項規定被宣布無效或無效,則該規定將被視為不成文,但不會影響其他規定的有效性,除非被宣布無效或無效的規定是必要的和決定性的。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

合約的有效性、執行或不執行、解釋和終止(特別是一般條款和條件)將受法國法律管轄。

 

第 16 條. 投訴 – 調解:

16.1.如有爭議或投訴,買方必須先聯繫 梅納斯蒂爾 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地址:contact@menastyl.eu 和/或透過電話發送至號碼:03 21 38 20 48,回顧命令的參考內容和請求的主題。

16.2.如果索賠請求失敗 梅納斯蒂爾 或者如果後者在兩個月內沒有答复,買方可以將與他相反的合約有關的爭議提交給 梅納斯蒂爾 調解員將在完全獨立和公正的情況下嘗試將各方聚集在一起,以期達成友好解決方案。

為了提出調解請求,買方可以選擇使用調解中心 CAREN:

合約雙方可自由接受或拒絕訴諸調解,以及在訴諸調解的情況下接受或拒絕調解員提出的解決方案。

買方也被告知可以使用歐盟建立的線上庭外爭議解決平台,該平台可透過以下地址存取: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main/index .cfm?event=main.home. show&lng=EN